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2刑初2323号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邱某,男,1994年3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石狮市。2014年8月8日因吸毒被石狮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5年7月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9月6日刑满释放;2015年11月23日因吸毒被石狮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3月21日被抓获,次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28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6)2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微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2月6日2时许,被告人邱某伙同谢某(作案时未满十六周岁)及大伟、歪啊、大伟的朋友(均另案处理)驾驶摩托车到晋江市陈埭镇溪边村华视眼镜店门口处,由谢某开锁,其他人望风接应,盗走被害人唐某停放于该处的一部价值2721元的大地鹰王牌二轮摩托车。2.2016年2月22日2时许,被告人邱某伙同谢某到石狮市灵秀街道灵狮中路元兴花园的环球汽车租赁公司门口处,由谢某开锁,被告人邱某望风接应,盗走被害人杨某停放于该处一部价值1546元的春凤牌二轮摩托车。3.2016年3月1日2时许,被告人邱某伙同谢某驾驶摩托车到石狮市宝盖镇前园村台帆针织机械厂门口,盗走乐某停放于该处一辆价值6846元的春风牌摩托车,后以800元的价格销赃给王某。案发后,该摩托车追还被害人乐某。2016年3月21日,被告人邱某在福建省石狮市锦尚镇卢厝村家中被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邱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唐某、杨某、乐某的陈述,证人施某、王某、谢某的证言,书证抓获及破案经过、户籍证明材料、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车辆信息、调取证据清单及发还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社区戒毒决定书、体检报告,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及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价值共计11113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邱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故意犯罪,是累犯,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为吸毒而实施盗窃且多次盗窃,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邱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追回一部摩托车发还相应被害人,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邱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1日起至2017年4月20日止。罚金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邱某退赔被害人唐建强2721元、被害人杨洪1546元;追缴被告人邱某违法所得800元,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苏荣喻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陈晓颖速录员 丁鸿鑫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