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9民初5833号原告彭家启,男,195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村民,住重庆市南川区。委托代理人鲜维浪,重庆华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静,男,198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村民,住重庆市武隆县。
原告彭家启与被告郑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受理后,当即向原告送达了缴纳诉讼费通知书,要求原告在7日内缴纳诉讼费。现原告未按期缴纳诉讼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彭家启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吴勇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骆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