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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81民初1940号

刘美华与瑞金京都啤酒体验馆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美华,瑞金京都啤酒体验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781民初1940号原告刘美华。委托代理人危福军,瑞金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瑞金京都啤酒体验馆,住所地江西省瑞金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京都啤酒厂。经营者梁奕宗。

原告刘美华与被告瑞金京都啤酒体验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毛远聪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美华的委托代理人危福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瑞金京都啤酒体验馆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美华诉称:2016年2月至3月期间,原告在被告瑞金京都啤酒体验馆从事厨师工作。因被告不支付原告工资,经瑞金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督促,被告确认共欠原告工资3087元。原告多次催收上述工资未果,故起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3087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瑞金京都啤酒体验馆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美华于2016年2月至2016年3月在被告瑞金京都啤酒体验馆从事了厨师工作。因被告拖欠原告及其他人员劳务报酬,经瑞金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督促,被告出具了一张工资表,确认尚欠原告及其他劳务人员的劳务报酬金额。该工资表显示,原告的劳务报酬为3087元。原告催索劳务报酬未果,遂诉至法院。另查明,原告刘美华在工资表中的名字为刘华,经被告制作工资表的会计廖玉梅在原告提交有关部门的投诉书中确认,工资表中的刘华即为原告刘美华。以上事实,有经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营业执照复印件、梁奕宗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瑞金京都啤酒体验馆工资表复印件、投诉书复印件各1份,以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记录在卷,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刘美华依约为被告瑞金京都啤酒体验馆提供了劳务,被告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务报酬,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务报酬3087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瑞金京都啤酒体验馆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刘美华劳务报酬3087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缓交、未交),由被告瑞金京都啤酒体验馆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毛远聪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代

书 记员  李建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