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初2682号
原告:杨伟。
被告:诸暨万诚房产置换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暨阳路297号。注册号码:330681000136165。
法定代表人:蒋易玲。
委托代理人:邵云舟,浙江靖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伟与被告诸暨万诚房产置换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
原告杨伟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伟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伟撤诉。案件受理费15041元,减半收取计7520.50元,由原告杨伟负担。
审 判 长 陈小荣
审 判 员 楼科威
人民陪审员 周辰颖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蔡瑜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