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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1民初2682号

杨伟与诸暨万诚房产置换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0-09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伟,诸暨万诚房产置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初2682号

原告:杨伟。

被告:诸暨万诚房产置换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暨阳路297号。注册号码:330681000136165。

法定代表人:蒋易玲。

委托代理人:邵云舟,浙江靖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伟与被告诸暨万诚房产置换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

原告杨伟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伟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伟撤诉。案件受理费15041元,减半收取计7520.50元,由原告杨伟负担。

审 判 长  陈小荣

审 判 员  楼科威

人民陪审员  周辰颖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蔡瑜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