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721民初1692号
原告:东至县升金湖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东至县张溪镇东湖村。
法定代表人:王拥军,系公司经理。
被告:安徽省池溪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东至县张溪镇东湖村。
法定代表人:姚贤年,系公司经理。
原告东至县升金湖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池溪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原告东至县升金湖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法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该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东至县升金湖旅游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徐立新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黄鹏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