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3民初4693-1号
原告:蒋凯。
被告:吴凯。
原告蒋凯与被告吴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25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6年8月26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蒋凯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蒋凯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
审 判 长 万 宁
代理
审判员 史 晴
人民陪审员 常卫峰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 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