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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3民初4693-1号

蒋凯与吴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0-10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蒋凯,吴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3民初4693-1号

原告:蒋凯。

被告:吴凯。

原告蒋凯与被告吴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25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6年8月26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蒋凯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蒋凯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

审 判 长 万 宁

代理

审判员 史 晴

人民陪审员 常卫峰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 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