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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2执747号

吴松因盗窃罪并处罚金一案自动履行完毕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2执747号

被执行人:吴松,男,1993年4月出生,住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本院在执行吴松因盗窃罪并处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吴松父亲主动代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6)皖1522执747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东升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唐 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