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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2民初1913号

吉林省亿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高秋伟、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树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吉林省亿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秋伟,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树支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初1913号原告吉林省亿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柏华,系总经理。被告高秋伟,男,1981年8月1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五棵树镇进步村***号*组。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树支行负责人石俊有,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亿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高秋伟、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树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回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吉林省亿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晓玲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许继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