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初1913号原告吉林省亿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柏华,系总经理。被告高秋伟,男,1981年8月1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五棵树镇进步村***号*组。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树支行负责人石俊有,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亿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高秋伟、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树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回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吉林省亿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晓玲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许继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