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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6181号

深圳三浦天然化妆品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道滘隆辉贸易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三浦天然化妆品有限公司,东莞市道滘隆辉贸易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6181号原告深圳市三浦天然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王金凤,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志伟,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陈义平,公司员工。被告东莞市道滘隆辉贸易行,住所地东莞市。负责人戴隆发。

原告深圳市三浦天然化妆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道滘隆辉贸易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被告尚欠其货款,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买卖合同价款62,607.5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487元(从原告最后一次交货的第二个月即2015年9月30日起算,按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年贷款基准利率4.75%计算,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到2016年3月29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为1,487元,期间为6个月)。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尚欠原告货款62,607.58元未付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东莞市道滘隆辉贸易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三浦天然化妆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62,607.58元及利息(以人民币62,607.58元为基数,从2015年9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本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止)。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02元,由被告东莞市道滘隆辉贸易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庄

人民陪审员  曾映霞

人民陪审员  潘秋芬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 倩

书 记 员  陈丽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