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初5885号
原告: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3379509-3)。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冠英园西区22号楼5层。
法定代表人:蒋智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琴,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晓华,女,197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被告:张传华,男,1968年9月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晓华、张传华物业服务纠纷一案中,原告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5元,减半收取927.5元,由原告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张 敏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代
书 记员 孙佳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