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102执2226号

唐顺勇与曹学荣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唐顺勇,曹学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102执2226号

申请执行人:唐顺勇。

被执行人:曹学荣。申请执行人唐顺勇与被执行人曹学荣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2015)东民一初字第34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曹学荣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唐顺勇欠款154000元及利息、诉讼费。因被执行人曹学荣未能履行上述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唐顺勇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约定被执行人曹学荣分三次还清,至2018年6月31日还款完毕。因双方当事人和解,申请执行人唐顺勇向本院申请终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1102执2226号申请执行人唐顺勇与被执行人曹学荣合伙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律效力。

审判长  王向东

审判员  范 兵

审判员  梁作宝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杨吉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