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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811民初1561号

营口市吉宏物业有限公司与张文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营口市吉宏物业有限公司,张文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811民初1561号原告营口市吉宏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老边区。法定代表人汤林昌,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姚振海,系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文爽,现住址营口市老边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营口市吉宏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文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营口市吉宏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天伟

代理

审判员  邱珊珊

代理

审判员  邓悦婷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崔 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