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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31执550号

张某甲与韩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某甲,韩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31执550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甲,

被执行人:韩某,申请人张某甲与被执行人韩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24日向韩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韩某偿还申请人张某甲借款本金及利息,但被执行人韩某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韩某在泗水县工商银行泗水支行160800480**7**9722号账户上的存款13500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红雨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王晓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