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31执550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甲,
被执行人:韩某,申请人张某甲与被执行人韩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24日向韩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韩某偿还申请人张某甲借款本金及利息,但被执行人韩某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韩某在泗水县工商银行泗水支行160800480**7**9722号账户上的存款13500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红雨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王晓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