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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民初10880号之一

厦门建发通讯有限公司与海易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1-01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厦门建发通讯有限公司,海易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10880号之一

原告:厦门建发通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环岛东路1699号建发国际大厦15楼A单元。

法定代表人:陈东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荣洋、范仁琪,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易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号1区689号楼4层407室。

法定代表人:余汉印。

原告厦门建发通讯有限公司与被告海易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受理。2016年9月2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建发通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厦门建发通讯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孙 蕾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曾国川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