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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执16号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与河南源泉电器有限公司、范宝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河南源泉电器有限公司,范宝海,张小连,范煤玉,王志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执16号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706597080Q。

负责人:周保伟,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河南源泉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新乡。

法定代表人:范宝海,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范宝海。

被执行人:张小连,女,汉族,1966年6月22日出生。

被执行人:范煤玉,男,汉族,1963年4月6日出生。

被执行人:王志花,女,汉族,1962年11月17日出生。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申请执行河南源泉电器有限公司、范宝海、张小连、范煤玉、王志花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豫法民一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由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付景辉

代理

审判员  王朝阳

代理

审判员  刘海全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永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