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执16号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706597080Q。
负责人:周保伟,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河南源泉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新乡。
法定代表人:范宝海,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范宝海。
被执行人:张小连,女,汉族,1966年6月22日出生。
被执行人:范煤玉,男,汉族,1963年4月6日出生。
被执行人:王志花,女,汉族,1962年11月17日出生。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申请执行河南源泉电器有限公司、范宝海、张小连、范煤玉、王志花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豫法民一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由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付景辉
代理
审判员 王朝阳
代理
审判员 刘海全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永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