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6)湘1322执保124号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丁习、龚友桃:本院执行的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保全彭丁习、龚友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保全彭丁习、龚友桃存款35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该案按保全完毕方式结案。
审判员 孟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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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丁习、龚友桃与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6)湘1322执保124号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丁习、龚友桃:本院执行的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保全彭丁习、龚友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保全彭丁习、龚友桃存款35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该案按保全完毕方式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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