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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1行审148号

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河北瑞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赵风华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0-08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河北瑞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赵风华,孙泽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921行审148号申请执行人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谢德俭,局长。被申请执行人河北瑞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风华住所地:沧州市南环东路12号。被申请执行人赵风华。被申请执行人孙泽彬。申请执行人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沧建)稽罚决字(2015)第(06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请求被执行人缴纳罚款15000元,河北瑞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赵风华缴纳罚款600及直接责任人孙泽斌缴纳罚款600。2015年11月19日因违法建设,申请人对被执行人处以罚款16200元。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罚款,经催告,被申请人仍未履行缴纳罚款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交执法卷宗一册(若干页)。

本院认为,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违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申请执行人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沧建)稽罚决字(2015)第(06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罚款1620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蒋世彬

审 判 员  王景岳

人民陪审员  孙全文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高 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