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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3执1192号

徐建华与陈荣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1-01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建华,陈荣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3执1192号

申请执行人:徐建华,男,196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绍兴市柯桥区。

被执行人:陈荣高,男,196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绍兴市柯桥区。申请执行人徐建华与被执行人陈荣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绍柯钱商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沈尧执行本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荣高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依据或线索,并向本院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603执119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戴张奎

审判员  章亚伟

审判员  周 虎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王俊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