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224财保2号原告马某某,住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被告谭某某,住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2016)青0224财保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双方自愿离婚,并对财产分割等达成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被告谭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隆县支行帐号为的存款251913.63元。
审 判 长 姬富贵
审 判 员 王金华
人民陪审员 倪明俊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韩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