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981刑初132号公诉机关应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三要(绰号“三阳”),男,1969年3月22日出生,湖北省应城市人,汉族,小学肄业文化程度,务农,住应城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2月1日被应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经应城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7月7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何军,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律师。指定辩护人张宏斌,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应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鄂应城检刑诉(2016)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三要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应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万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三要及其指定辩护人张宏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30日17时许,被告人李三要听到其邻居廖某家开关铁门的响声吵到自己,被告人李三要手持铁锹到廖某家后院门前,朝廖某左后腰部猛击一下,致廖某脾脏破裂。经法医鉴定,廖某所受损伤已构成重伤二级。经孝感市康复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李三要患心境障碍,作案时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案发后,被告人李三要赔偿被害人廖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7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三要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被告人李三要的供述与辩解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三要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三要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李三要患心境障碍,作案时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归案后及庭审中被告人李三要认罪态度较好;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本案属邻里纠纷,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公诉机关上述公诉意见及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三要患心境障碍,作案时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初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依法予以采纳。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三要属自首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及法律相关规定不符,依法不予采纳。应城市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建议对被告人李三要适用非禁监刑的意见,经审查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李三要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被告人李三要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李三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 鹏
审 判 员 胡 丽
人民陪审员 黄 娟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危智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