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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21民初2139号

延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郭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21民初2139号原告延某某,女,汉族。被告赵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延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6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延某某承担。

审判员  陶立新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陈令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