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3498号
原告:年某,女,198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诉讼
委托代理人:崔海旺,怀远县龙亢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常某,男,197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原告年某与被告常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
原告年某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年某负担。
审 判 员 杨 升
审 判 员 尚凯飞
人民陪审员 单圣虎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邓高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