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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民初3498号

年某与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年某,常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3498号

原告:年某,女,198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诉讼

委托代理人:崔海旺,怀远县龙亢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常某,男,197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原告年某与被告常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

原告年某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年某负担。

审 判 员  杨 升

审 判 员  尚凯飞

人民陪审员  单圣虎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邓高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