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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02民初6113号

胡慧杰与杨永生、范想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1-02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胡慧杰,杨永生,范想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6113号原告胡慧杰,女,1978年9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永生,男,汉族,成年。被告范想娇(又名范某),女,汉族,成年。

原告胡慧杰与被告杨永生、范想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9月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永生、范想娇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永生、范想娇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慧杰撤回对被告杨永生、范想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胡慧杰负担。

审判员  马朝选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孙亚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