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6113号原告胡慧杰,女,1978年9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永生,男,汉族,成年。被告范想娇(又名范某),女,汉族,成年。
原告胡慧杰与被告杨永生、范想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9月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永生、范想娇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永生、范想娇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慧杰撤回对被告杨永生、范想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胡慧杰负担。
审判员 马朝选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孙亚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