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03民初2364号
原告:庄俊鑫,男,汉族,身份证号码:×××2137,住址: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
委托代理人:刘文高,系广东宝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保育。
被告:庄浮光,男,汉族,身份证号码:×××0613,住址:惠州市惠阳区沙田。
原告庄俊鑫与被告庄浮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经双方申请,于2016年9月2日由本院主持调解,原告于当天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完毕调解协议约定内容为由,请求撤回申请,其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俊鑫撤诉。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计950元,由原告庄俊鑫负担。
审判员 万 翔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吴晓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