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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03民初2364号

庄俊鑫与庄浮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庄俊鑫,庄浮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03民初2364号

原告:庄俊鑫,男,汉族,身份证号码:×××2137,住址: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

委托代理人:刘文高,系广东宝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保育。

被告:庄浮光,男,汉族,身份证号码:×××0613,住址:惠州市惠阳区沙田。

原告庄俊鑫与被告庄浮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经双方申请,于2016年9月2日由本院主持调解,原告于当天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完毕调解协议约定内容为由,请求撤回申请,其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俊鑫撤诉。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计950元,由原告庄俊鑫负担。

审判员 万 翔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吴晓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