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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5执323号

高全长与原阳县福宁集镇西程寨村委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全长,原阳县福宁集镇西程寨村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25执323号申请执行人高全长。被执行人原阳县福宁集镇西程寨村委。高全长与原阳县福宁集镇西程寨村委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原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3日作出的(2016)豫0725民初25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原阳县福宁集镇西程寨村委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高全长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赔偿款,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执行费,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苏长淘同意给付申请人现金,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725民初2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成军

审判员  李立伟

审判员  乔向阳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李秀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