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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执复64号

程学刚与河南天玺置业有限公司、沙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0-08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韩绍军,程学刚,河南天玺置业有限公司,沙雨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执复64号复议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韩绍军,男,197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程学刚,男,196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河南天玺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沙雨。

被执行人:沙雨。复议申请人韩绍军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豫0191执异4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案的执行依据是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6239号民事判决书。本案于2015年12月3日立案执行。郑州高新区法院于2016年1月22日作出(2015)开法执字第3993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沙雨所有的位于郑州市惠济区南阳路西兴南路北7号楼1单元23层2306(产权证号:130××××8608)的房产。2016年5月9日买受人张怀兵拍得涉案房产并支付了全部价款。执行法院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2015)开法执字第3993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涉案房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转移至买受人、解除对涉案房产的查封、买受人可持本裁定到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该裁定于2015年5月29日送达至涉案拍卖房产买受人张怀兵。执行法院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2015)开法执字第399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市房管局于2016年5月20日签署上述法律文书的送达回证。申请执行人程学刚于2016年5月26日办理领款手续,执行程序已经终结。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查明,异议人韩绍军于2016年5月30日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书。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涉案房产已经司法拍卖程序而确定新的所有权人,且买受人已经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即房屋承租人享有在房屋出卖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权的适用条件已经不存在,故,案外人韩绍军所提对房屋享有在出卖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上述查封公告、拍卖公告均履行了法律规定的告知义务,即视为所有权利人已经知晓上述公告内容,亦承租权人已经知晓此次查封程序、拍卖程序,故,案外人韩绍军所提本院拍卖过程中未通知承租人,拍卖程序存在明显瑕疵和违法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的规定,利害关系人以在法院查封前签订合法租赁协议,并实际居住为由排除法院执行的,应当在涉案房产变更所有权人之前提出异议请求。现涉案房产已经司法拍卖程序而确定新的所有权人,并办理了产权转让登记,故案外人韩绍军的此项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韩绍军向本院申请复议称,一、房屋拍卖程序违法,应依法予以撤销。

二、我于2016年5月24日口头异议并随即提出书面申请是在执行终结前提出异议,符合法律规定。案件审查过程中,申请复议人将其复议理由更改为同异议理由一致。

本院查明同执行法院查明基本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异议程序中,异议人提出的异议理由主要是针对主张租赁权这一实体权利提出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提出异议的期限分为提起执行行为异议和提起案外人异议两种情况。本案中,复议申请人主要是针对主张租赁权这一理由提出的异议,符合案外人异议的条件,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其提出异议应当是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即在人民法院处分执行标的所需履行法定手续全部完成之前。本案对涉案房产的拍卖、变卖成交裁定已经生效,协助办理过户登记的通知书已经送达,房屋权属已经变更至买受人,执行标的物的处分已经终结,本案异议人在执行程序终结后提出的执行异议,明显不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其在执行程序终结后提出异议,不符合执行异议案件受理条件,应驳回其异议申请。复议申请人主张其是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的执行异议,但其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其提出异议的时间应以2016年5月30日为准,该执行案件执行程序于2016年5月26日终结。执行法院在异议裁定中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查明显不当,应予纠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豫0191执异41号裁定。

二、驳回案外人韩绍军的异议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 健

审判员 许 立

审判员 朱 岩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詹亚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