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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21执404号

刘永杰与冯玉生、刘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2-15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永杰,冯玉生,刘媛

裁判文书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21执404号

申请执行人:刘永杰。

被执行人:冯玉生。

被执行人:刘媛。本院在执行刘永杰与冯玉生、刘媛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应得本金50万元。诉讼费4400元,保全费1000元,邮寄费120元。现已给付13万元。下欠部分被执行人现在没有现金给付能力,又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福君

审判员  高金辉

审判员  张君子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郭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