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21执404号
申请执行人:刘永杰。
被执行人:冯玉生。
被执行人:刘媛。本院在执行刘永杰与冯玉生、刘媛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应得本金50万元。诉讼费4400元,保全费1000元,邮寄费120元。现已给付13万元。下欠部分被执行人现在没有现金给付能力,又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福君
审判员 高金辉
审判员 张君子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郭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