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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1民初1754号

陈昌淑与黄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7-03-08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昌淑,黄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1民初1754号原告陈昌淑,女,195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黄燕,女,1969年9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昌淑诉被告黄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昌淑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昌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昌淑撤回对被告黄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陈昌淑负担。

审 判 长  项斯红

代理

审判员  刘冬梅

人民陪审员  汪祥均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丹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