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1民初1754号原告陈昌淑,女,195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黄燕,女,1969年9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昌淑诉被告黄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昌淑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昌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昌淑撤回对被告黄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陈昌淑负担。
审 判 长 项斯红
代理
审判员 刘冬梅
人民陪审员 汪祥均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丹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