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923执354号申请执行人张开兰,女,1942年6月18日生。代理人冯裕青,男,住址同张开兰,系张开兰丈夫。被执行人冯裕顺,男,汉族,1937年12月30日生。张开兰与冯裕顺健康权纠纷一案,祥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2923民初4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冯裕顺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张开兰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902.03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冯裕顺现年79岁,年老多病,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本案无执行条件。另因申请人张开兰现年74岁,且生活困难,本院决定对张开兰采取司法救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祥云县人民法院(2016)云2923民初4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丛雄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陈晶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