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财保320号申请保全人:朱贵。被申请保全人:韩哲范。申请保全人朱贵与被申请保全人韩哲范之间赔偿纠纷一案,因被申请保全人韩哲范持有中国护照,申请保全人朱贵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不准被申请保全人韩哲范出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朱贵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限制被申请保全人韩哲范出境。
二、冻结担保人(徐昌学名下)安五福(与徐昌学共同共有)的房屋产籍手续。不动产冻结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车一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王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