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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财保320号

朱贵与韩哲范之间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7-03-23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财保320号申请保全人:朱贵。被申请保全人:韩哲范。申请保全人朱贵与被申请保全人韩哲范之间赔偿纠纷一案,因被申请保全人韩哲范持有中国护照,申请保全人朱贵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不准被申请保全人韩哲范出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朱贵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限制被申请保全人韩哲范出境。

二、冻结担保人(徐昌学名下)安五福(与徐昌学共同共有)的房屋产籍手续。不动产冻结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车一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王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