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25执139号
申请执行人:李永清,男。
被执行人:陈复梅,女。
被执行人:李德康,男。本院在执行李永清与陈复梅、李德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复梅与李德康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如下义务:
一、向李永清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6000元;
二、向李永清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三、负担本案执行费1213元及执行费740元。经查明,被执行人陈复梅在中国农业银行安康市岚皋县支行营业部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复梅在中国农业银行安康市岚皋县支行营业部账户XXXXX内存款8000元至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涉案帐户XXXXX(中国工商银行岚皋县支行)。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唐 兵
审判员 叶志江
审判员 唐 玮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李永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