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11558号
原告:黄显兰,女,196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告:重庆企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胜利路150号4-3。
法定代表人:温洪军,职务不详。
原告黄显兰与被告重庆企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2016年9月6日,原告黄显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显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8元,减半收取计154元,由原告黄显兰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辛 灵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范丹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