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25执242号
申请执行人:永修县诚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江西省永修县。
法定代表人:闫洪学,董事长。
被执行人:祖信虎,男,住江西省永修县。
被执行人:余朝霞,女,住江西省永修县。
被执行人:张皖松,男,住江西省永修县。
被执行人:郭党生,男,住江西省永修县。本院在执行永修县诚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祖信虎、余朝霞、张皖松、郭党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祖信虎、余朝霞、张皖松、郭党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祖信虎、余朝霞、张皖松、郭党生的存款1825590.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熊守明
审 判 员 邓怡强
代理
审判员 陈丽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袁灵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