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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25执242号

永修县诚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祖信虎、余朝霞、张皖松、郭党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修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永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永修县诚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祖信虎,余朝霞,张皖松,郭党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25执242号

申请执行人:永修县诚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江西省永修县。

法定代表人:闫洪学,董事长。

被执行人:祖信虎,男,住江西省永修县。

被执行人:余朝霞,女,住江西省永修县。

被执行人:张皖松,男,住江西省永修县。

被执行人:郭党生,男,住江西省永修县。本院在执行永修县诚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祖信虎、余朝霞、张皖松、郭党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祖信虎、余朝霞、张皖松、郭党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祖信虎、余朝霞、张皖松、郭党生的存款1825590.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熊守明

审 判 员  邓怡强

代理

审判员  陈丽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袁灵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