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6民初6838号
原告:厦门欣瑞科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天凤路202号(厂房)E区。
法定代表人:周红敏,该公司经理。
被告:厦门铭荣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高崎新社3122号底层。
法定代表人:吴国荣。
原告厦门欣瑞科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铭荣模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厦门欣瑞科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厦门欣瑞科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厦门欣瑞科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欣瑞科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黄佳丽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林超特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