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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53民初1523号之一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周维友、曾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曾友,周维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3民初1523号之一

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12号,组织机构代码55409394-X。

法定代表人:余宪武,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何丽丽,重庆江腾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曾友,男,1983年11月3日生,汉族。

被告:周维友,男,1983年3月18日生,汉族。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广场路54号。

负责人:邓勇,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安彬,男,1980年11月1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被告曾友、周维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撤回对被告曾友、周维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实收25元,由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负担。

审 判 长 邬  霞

代理

审判员 欧阳泽伦

人民陪审员 梁  宇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朱 俊 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