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304行审261号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代表人董学江,局长。委托代理人郑恩武,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温州市新圣代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亚文。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温瓯质监罚字[2015]第50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温州市新圣代服饰有限���司履行没收、缴纳罚款一案,本院于同日受理。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6日以本案材料需要补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强制执行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没有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撤回要求强制执行于2016年1月27日作出的温瓯质监罚字[2015]第50号行政处罚决定第2项内容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瑞加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代
书记员 舒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