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22执545号
申请执行人: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昌隆信用社,住所地建平县昌隆镇本街。
法定代表人:王力军,主任。
被执行人:建平县丰华蔬菜种植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平县昌隆镇本街。
法定代表人:王海峰,经理。
被执行人:朝阳百合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文化路。
法定代表人:张雪,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昌隆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建平县丰华蔬菜种植有限公司、朝阳百合家居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已经于2015年11月9日作出(2015)建黑民初字第0487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没有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3月4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时无能力偿还,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本案抵押物建平县丰华蔬菜种植有限公司坐落于建平县昌隆镇昌隆村48栋日光温室大棚进行评估、拍卖后,案外人于庆华提出了执行异议,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6)辽1322执54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刘景学执行员 赵润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尹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