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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2民初10609号

沭阳县万达出租车有限公司与冯新超、冯卫东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0-26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沭阳县万达出租车有限公司,冯新超,冯卫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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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10609号

原告:沭阳县万达出租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苏州西路351号。

法定代表人:赵菲菲,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冯新超,居民。

被告:冯卫东,居民。

原告沭阳县万达出租车有限公司诉被告冯新超、冯卫东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

原告沭阳县万达出租车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

本院认为,原告沭阳县万达出租车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沭阳县万达出租车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1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沭阳县万达出租车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飞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张小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