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10609号
原告:沭阳县万达出租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苏州西路351号。
法定代表人:赵菲菲,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冯新超,居民。
被告:冯卫东,居民。
原告沭阳县万达出租车有限公司诉被告冯新超、冯卫东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
原告沭阳县万达出租车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
本院认为,原告沭阳县万达出租车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沭阳县万达出租车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1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沭阳县万达出租车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飞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张小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