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70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朱国成,男,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
被执行人:朱云,男,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执字第00707号之三裁定书,于2016年09月06日向被执行人朱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云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朱云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362300720361216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786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季 平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王宗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