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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303民初776号

赵德华与张素霞、张家乐、张家琪、张家宁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0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赵德华,张素霞,张家乐,张家琪,张家宁,张振中,解素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303民初776号原告赵德华,男,1973年3月23日生,汉族,现住山西省平定县。委托代理人陈娥平,山西真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素霞,女,1977年10月4日生,汉族,现住石家庄。被告张家乐,男,1999年5月15日生,汉族,现住石家庄。被告张家琪,女,2006年4月11日生,汉族,现住石家庄。被告张家宁,男,2008年9月17日生,汉族,现住石家庄。被告张振中,男,1954年4月7日生,汉族,现住石家庄。被告解素敏,女,1956年6月16日生,汉族,现住石家庄。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德华与被告张素霞、张家乐、张家琪、张家宁、张振中、解素敏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德华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第三人利益,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德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赵德华承担。

审 判 长  周彦斌

审 判 员  高永山

代理

审判员  樊 幸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