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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民初4191号

倪金艳与黄爱雪、陈育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倪金艳,黄爱雪,陈育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2民初4191号

原告:倪金艳。

委托代理人:林章听,乐清市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黄爱雪。

被告:陈育溪。

原告倪金艳与被告黄爱雪、陈育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俩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俩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林章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爱雪、陈育溪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认定,被告黄爱雪与被告陈育溪于2004年12月3日登记结婚,于2015年12月15日登记离婚。在俩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2015年2月26日,被告黄爱雪向原告瞿豪借款5万元,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原告倪金艳依约现金交付借款后,被告黄爱雪亲笔签名捺印出具借条一张交原告收执。后经原告催讨,被告分文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黄爱雪、陈育溪应共同偿付原告倪金艳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以本金5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款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本院虹桥人民法庭转付。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黄爱雪、陈育溪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胡旭阳

人民陪审员  黄淑娜

人民陪审员  包蒙远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代

书 记员  林伟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