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叶尔盖提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902民特9号申请人阿胡木乃,男,彝族,住一六四团团直家属区。申请人马帅臣,男,汉族,住一六四团团直家属区。申请人阿胡木乃与申请人马帅臣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于2016年9月6日经第九师一六四团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马帅臣在2016年9月9日前一次性以现金形式赔付申请人阿胡木乃30000元,阿胡木乃放弃因本次工伤损害对马帅臣的一切诉权,申请人阿胡木乃今后因本次工伤损害的一切费用均与申请人马帅臣无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本院现依法裁定上诉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戚晓明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 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