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02执2236号
申请执行人:叶晓林,男,汉族,生于1965年7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被执行人:瞿强,男,汉族,1980年10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兴文县。
被执行人:赵丽萍,女,汉族,1979年4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被执行人:姚洪,男,汉族,1971年2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兴文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4日作出的(2015)翠屏民初字第301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瞿强、赵丽萍的存款1737229.667元。
二、如存款不足冻结、划拨金额,则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瞿强、赵丽萍相应数额的收入。
三、如被执行人瞿强、赵丽萍的冻结、划拨及扣留、提取数额皆不足本案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瞿强、赵丽萍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睿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刘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