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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02执2236号

申请执行人叶晓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瞿强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叶晓林,瞿强,赵丽萍,姚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02执2236号

申请执行人:叶晓林,男,汉族,生于1965年7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被执行人:瞿强,男,汉族,1980年10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兴文县。

被执行人:赵丽萍,女,汉族,1979年4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被执行人:姚洪,男,汉族,1971年2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兴文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4日作出的(2015)翠屏民初字第301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瞿强、赵丽萍的存款1737229.667元。

二、如存款不足冻结、划拨金额,则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瞿强、赵丽萍相应数额的收入。

三、如被执行人瞿强、赵丽萍的冻结、划拨及扣留、提取数额皆不足本案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瞿强、赵丽萍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睿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刘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