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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2财保150-1号

卢福义与宋学利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卢福义,宋学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财保150-1号申请人卢福义。委托代理人卢金龙,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宋学利。本院于2016年9月5日作出(2016)鲁1422财保15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申请人宋学利已交纳相应保证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宋学利驾驶的鲁N×××××号小型轿车予以解除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贾松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齐荣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