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民初2892号
原告:陈健。
被告:叶西杰。
被告:茅春香。
原告陈健为与被告叶西杰、茅春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并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叶西杰、茅春香共同归还原告借款176000元,并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认定:2014年12月25日,被告叶西杰向原告陈健借款200000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15年1月4日,并由被告叶西杰出具借条1份。借款到期后,被告叶西杰归还了24000元,尚欠原告陈健借款本金176000元。被告叶西杰、茅春香系夫妻关系,本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叶西杰、茅春香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健借款本金176000元及利息(利息按176000元自2016年5月9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2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220元,由被告叶西杰、茅春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林鑫鹏
人民陪审员 王学富
人民陪审员 章学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代
书 记员 杨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