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105民初1008号

原告张德伟、丛振梅与被告内蒙古亿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2-20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德伟,丛振梅,内蒙古亿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105民初1008号

原告:张德伟,男,196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原告:丛振梅,女,197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二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平,北京市盈科(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亿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法定代表人马云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爱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源,爱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德伟、丛振梅与被告内蒙古亿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

原告张德伟、丛振梅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德伟、丛振梅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德伟、丛振梅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88元,由原告张德伟、丛振梅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维栋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嘉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