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824民初2253号

徐某与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徐某,丰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24民初2253号

原告:徐某,农民。

被告:丰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丰根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6日以与被告丰某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姜饶伟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周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