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24执1103号申请执行人杨向平,男,汉族,1957年10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被执行人杨开永,男,汉族,1966年3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申请执行人杨向平与被执行人杨开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川0124民初430号民事判决书经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后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向平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杨开永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杨开永在银行的存款以及在其他单位的收入103100元,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若被执行人杨开永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后三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对查封、扣押的财产予以拍卖或变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友良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周兴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