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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811民初534号

马文举、李雪冬与王庆亮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马文举,李雪冬,王庆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811民初534号原告马文举,男,196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大石桥市人,个体业主,现住营口市站前区。原告李雪冬,女,196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大石桥市人,个体业主,现住营口市站前区。委托代理人张哲,系营口市老边区大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庆亮,男,1979年5月2日出生,汉族,营口市老边区人,系营口市老边区我爱家家政服务部经营者,现住营口市老边区。

原告马文举、李雪冬诉被告王庆亮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由本院

审判员王钰中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文举、李雪冬的委托代理人张哲,被告王庆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6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约定被告给原告装修座落于站前区中心街50丙-54号面积为72.7平方米的楼房,并约定保修期为2年,房屋装修后,我将全部装修款交付给被告。被告装修后,发现地板鼓起,未找到原因。2014年12月,原告家卫生间角阀断裂,导致流水,地板再次鼓起,并将楼下邻居家淹了,我赔偿楼下5000元。之后,被告将角阀修好、地板也修复。过了一段时间,原告家地板再次鼓起,被告未找到原因,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拒绝,也不给修复。故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赔偿被水淹的损失共计15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2014年11月至12月期间,发现卫生间门前地板起包,没有查出什么原因。2015年1月年前晚12时左右,原告家楼下发现被水淹了顶棚,原因是原告家坐便角阀断裂,被告给原告换了新角阀。2015年6月,被告给原告家换完地板后,发现地板又起包和原来一模一样,最后查出是花洒混合阀没有拧紧,从装修完一直漏水,被告给修好后,又打了8个压,试水8小时,不掉压,说明水路没有问题,过了一个夏天没有漏水发生,更证明维修地方准确。角阀断裂不是我方责任,角阀断裂不是质量问题,也不是没有拧紧或者拧坏的人为原因,也没有偷工减料,原告诉求不符合整件事情,要求不合理,希望法院能公正判决。

经审理查明,原告马文举、李雪冬委托吕玲与被告王庆亮签订《我爱家装饰合同》,约定由被告负责给二原告所有的位于水御兰庭10#-2-10-西装修,其中第七条3项约定本工程验收合格双方签字之日起保修期为贰年。2014年11月3日,被告王庆亮向原告出具工程尾款全部结清的收条。2015年1月,原告房屋卫生间角阀断裂导致漏水,给楼下邻居造成损失,原告房屋由被告负责修理。修复完毕后,原告房屋再次发生卫生间门前地板鼓起以及卫生间附近墙体下部、主卧室和客卧室靠近卫生间墙体的底部被水淹渍的痕迹。经原告申请,本院通过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辽宁中源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原告房屋损失及第一次漏水时给楼下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2016年7月1日,该评估所出具评估报告载明评估价格为3195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笔录及评估报告、合同等证据材料在卷为凭,经开庭质证及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在保修期间内,被告王庆亮应当对二原告的房屋装修问题负责,该房屋出现漏水、渗水,被告王庆亮应当负责对漏水、渗水查找原因并及时修理,现被告拒绝修理,故应当对二原告的损失予以赔偿,二原告的损失经评估为3195元,故被告应当赔偿二原告上述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王庆亮赔偿原告马文举、李雪冬房屋损失及楼下房屋损失共计3195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如逾期给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元,鉴定费3000元,由被告负担3050元,由原告负担1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钰中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张 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