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4民初1242号原告合阳县洽川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简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被告雷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合阳县洽川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雷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阳县洽川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阳县洽川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阳县洽川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合阳县洽川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梁永平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吴 凤 百度搜索“”